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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受理机关:在汕尾地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: 设置病床 100 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(市,区)卫生局申请,由市卫生局审批。 设置病床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,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局提出申请,报广东省卫生厅(下称省卫生厅)审批。
(二)申领医疗机构《执业许可证》应具备的条件: 1、有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; 2、符合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; 3、有适合的机构名称。组织机构和场所; 4、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、设备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(须提供学历证书、职称证书、身份证、户口簿或暂住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); 5、有合理的专科项目和相应的规章制度; 6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 (三)提交资料: 1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; 2、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; 3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 4、法人组织申请的,须提交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证明和身份证;个人申请的,须提交个人身份证; 5、卫生技术人员名单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,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原件;离、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、退休证件原件; 6、医疗机构的选址、建筑设计平面图和产权证书(属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合约原件);如属联合或合伙办的,须提交合同书; 7、污水污物处理办法和措施;
(四)受理时限和审批程序: 1、开办社会医疗机构,应到所在地的县(市区)卫生局领取《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》等表格,县(市区)卫生局受理设置申请后,经审核提出书面意见,同意者报市卫生局。100张病床以下的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同意设置或作出不同意书面答复。100张病床以上的,由市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。 2、申请者获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后应在有效期内,根据批准书的要求,对执业场地合理布局和装修,填报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》一式3份。 3、执业登记:审批机关验收合格后,社会医疗机构在开业前,必须到原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,提交有关材料,办理执业登记,领取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(五)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: 1、市卫生局医政科 电话: 3363079 2、办证时间: |